admin 發表於 2019-8-29 14:35: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收受接管勾当,增强对报废汽车收受接管的办理,保障门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富平安,庇护情况,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报废汽车(包含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到达国度报废尺度,或虽未到达国度报废尺度,但发念头或底盘紧张毁坏,经查验不合适国度灵活车运行平安技能前提或国度灵活车污染物排放尺度的灵活车。

        本法子所称拼装车,是教唆用报废汽车发念头、标的目的机、变速器、先后桥、车架(如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组装的灵活车。

        第三条 国度经济商业委员会卖力组织天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含拆解,下同)的监视办理事情,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办理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卖力报废汽车收受接管有关的监视办理事情。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经济商业办理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收受接管勾当施行监视办理。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公安、工商行政办理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收受接管勾当施行有关的监视办理。

        第四条 国度鼓动勉励汽车报废更新,详细法子由国度经济商业委员会会同财务部制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理当增强对报废汽车收受接管监视办理事情的带领,组织各有关部分依法采纳办法,避免并依法查处违背本法子划定的举动。

        第六条 国度对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业履行特种行业办理,对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履行资历认定轨制。

        除获得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资历认定的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从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勾当。

        不具有前提获得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资历认定或未获得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资历认定,从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勾当的,任何单元和小我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除理当合适有关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设立企业的前提外,还理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注册本钱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按照税律例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园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有需要的拆解装备和消防举措措施;

        (四)年收受接管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职员很多于20人,此中专业技能职员很多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谋划举动记实;

        (七)合适国度划定的情况庇护尺度。

        设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还理当合适国度经济商业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行业同一计划、公道结构的请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营业的,理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经济商业办理部分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经济商业办理部分理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依照本法子第七条划定的前提对申请审核终了;特别环境下,可以得当耽误,但耽误的时候不得跨越30个事情日。经审核合适前提的,颁布《资历认定书》;不合适前提的,驳回申请并阐明来由。

        申请人获得《资历认定书》后,理当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办理法子的划定向公安构造申领《特种行业允许证》。

        申请人持《资历认定书》和《特种行业允许证》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打点挂号手续,领取业务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营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商业办理部分理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资历认定的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报国度经济商业委员会存案,并由国度经济商业委员会予以颁布。

        第九条 经济商业办理、公安、工商行政办理等部分必需严酷按照本法子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营业的申请举行审查;不合适划定前提的,不得颁布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具有单元或小我理当实时向公安构造打点灵活车报废手续。公安构造理当于受该当日,向报废汽车具有单元或小我出具《灵活车报废证实》,并告诉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

        任何单元或小我不得请求报废汽车具有单元或小我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凭《灵活车报废证实》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具有单元或小我出具《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证实》。

        报废汽车具有单元或小我凭《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证实》,向汽车注册挂号地的公安构造打点刊出挂号。

        《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证实》样式由国度经济商业委员会划定。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交易或捏造、变造《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证实》。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具有单元或小我理当实时将报废汽车台中借錢,交售给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

        任何单元或小我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法让渡给非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的单元或小我;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对收受接管的报废汽车理当逐车挂号;发明收受接管的报废汽车有偷盗、掳掠或其他犯法嫌疑的,理当实时向公安构造陈述。

        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法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必需拆解收受接管的报废汽车;此中,收受接管的报废营运客车,理当在公安构造的监视下崩溃。拆解的五大总成应看成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可以或许继续利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需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拆解报废汽车,理当遵照国度情况庇护法令、律例,采纳有用办法,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制止任何单元或小我操纵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制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买卖或以其他任何方法买卖。

        制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经济商业办理部分根据职责,对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施行常常性的监视查抄,发明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再也不具有划定前提的,理当当即告诉原审批发证部分撤消《资历认定书生髪推薦,》、《特种行业允许证》,刊出业务执照。

        第十七条 公安构造按照本法子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办理法子和灵活车补缀业、报废灵活车收受接管业治安办理法子的划定,对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的治安状态施行监视,梗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根据职责,对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的谋划勾当施行监视;对未获得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资历认定,私行从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勾当的,理当予以查封、取消。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代价,依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代价计价。

        第二十条 违背本法子第六条的划定,未获得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资历认定,私行从事报废汽车收受接管勾当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充公不法收受接管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拆解,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属谋划单元的,撤消业务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一条的划定,交易或捏造、变造《报废汽车收受接管证实》的,由公安构造充公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情节紧张的,由原审批发证部分别离撤消《资历认定书》、《特种行业允许证》、业务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二条的划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法让渡给非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的单元或小我的,或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构造充公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三条的划定,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明知或应知是有偷盗、掳掠或其他犯法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构造陈述,私行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构造依法充公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分别离撤消《资历认定书》、《特种行业允许证》、业务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四条的划定,出售不克不及继续利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五条的划定,操纵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充公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分别离撤消《资历认定书》、《特种行业允许证》、业务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五条的划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构造收回灵活车号牌和灵活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具有单元或小我按照本法子的划定打点刊出挂号,可以处2000元如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构造充公拼装车,送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法子第九条的划定,卖力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审批发证的部分对不合适前提的单元或小我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分正职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赐与降级或罢职的行政处罚;此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事情职员,还理当调离原事情岗亭,不得继续从事审批事情;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卖力报废汽车收受接管监视办理的部分及其事情职员,不按照本法子的划定实行监视办理职责的,发明再也不具有前提的报废汽车收受接管企业不实时撤消有关证照的,发明有本法子划定的违法举动不予查处的,对部分正职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赐与记大过、降级或罢职的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局事情职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依法赐与降级直至解雇公职的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放纵、偏护违背本法子划定的举动的;

        (二)向有违背本法子划定举动确当事人透风报信,帮忙回避查处的;

        (三)阻止、干涉干与有关部分对违背本法子划定的举动依法查处,造成紧张后果的。

        第三十条 部队报废汽车的收受接管办理法子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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